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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某与被告张某丙、张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姚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被告张某丙。

被告张某丁。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张某丙、张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2年5月30日以其已与被告张某丙、张某丁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以其已与被告张某丙、张某丁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4.5元(已减半),由被告张某丙负担。

审判员杨元军

人民陪审员黄金发

人民陪审员李某根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魏益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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