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某。
被告曹某甲。
被告曹某乙。
被告曹某丙。
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谷某与被告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邓某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某红、邝德意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简要事实及原告的诉请:2011年3月29日,三被告因修宜章县X组进组水泥路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同年5月30日,原告支付给三被告现金20万元,三被告立具借条,约定以塘背村X组自留山上木材作抵押,如有违约则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万元。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讨借款,三被告至今未返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返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自愿返还原告谷某借款20万元,支付违约金3万元,限于2012年1月15日给付10万元(含已付4.5万元),同年3月底给付5万元,同年6月底给付5万元,同年7月底给付3万元,逾期则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二、案件受理费5200元(已减半),被告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邓某军
人民陪审员邝德意
人民陪审员李某红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戴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