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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欧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某某。

法定代表人白某。

被告欧某。

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某与被告欧某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某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简要事实:1996年3月1日,被告欧某向某某村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某某金会”)借用资金30000元,约定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2.1%计算,同年12月20日返还资金和支付资金占用费。现原告某某已依法接管瑶岗仙基金会的有关债权债务。被告欧某至今未返还占用资金。原告某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欧某返还资金30000元,支付资金占用费42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欧某自愿于2011年12月21日返还原告某某资金25000元,支付资金占用费5000元,合计3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600元(已减半),被告欧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某军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邝宏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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