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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民一初字第363号原告谷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谷某,男。

被告周某,女。

原告谷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某学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某、人民陪审员李某红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2005年10月5日被告为买房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经多年催讨,至今没有返还。被告周某承认为购房向原告借了200000元,但2007年7月29日老公因意外伤害死亡,独自抚养两个小孩,没有钱来还债,同意以房产来抵债,多余的钱用于抚养小孩。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某自愿返还原告谷某借款本金200000元。

二、被告周某自愿将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房权证城关字第(略)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周某,丘(地)号为190,幢号为014,房号为301,建筑面积为173.80平方米的房屋,按每平方2428元,作价421986.40元过户给原告谷某,扣除被告周某应返还借款200000元,原告谷某还应补给被告周某221986.40元(五日内付清并交至法院案款帐号)。

三、原告谷某付款后,被告周某协助原告谷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再到法院领取221986.40元。

四、原告谷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被告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某学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李某红

二O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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