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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X区人民检察院诉周某、张某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渭南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略),农民。2011年12月25日被吴江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移交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2011年12月30日因涉嫌抢劫、绑架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略),农民。2012年2月13日被神木县大柳塔派出所抓获,移交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2012年2月15日因涉嫌抢劫、绑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X区看守所。

渭南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刑诉字(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张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畅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被告人周某虽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讯问时沉默不语,但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张某伙同已判刑的韩X、唐X,由唐X驾驶租用的一辆银白色东风悦达起亚狮跑越野车从渭南出发,约23时许行至山西省河津市X路桥附近时,发现被害人岳某独步在街上行走,遂采用掐脖等手段强某将岳某挟持上车并持刀对其威胁,因在岳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未搜得财物,遂将岳某除手机外的其余物品丢弃,后又将岳某藏匿于汽车后备箱。之后,被告人周某、张某及韩X、唐X于2011年4月29日凌晨3时许在返渭行至大荔县城停车场时,发现被害人董XX在大荔县西郊长城停车场门口,遂下车采用用衣服蒙头、掐脖子等手段将其挟持上车并持刀对其威胁,从其挎包内当场搜得现金2000余元、价值1601元的手机一部、价值1322元的黄金戒指一枚及银行卡等物。后四人将被害人岳某、董XX带至渭南城区X路中学家属院三楼唐X租住的单元房内,并将二被害人分房关押。对被害人董XX威逼后强某索取了银行卡密码。被告人周某与唐X一同在西安市X区一ATM机取现5200元后,唐X因故离开。2011年4月29日8时许,当被告人周某从临潼乘车再次回到该单元房内时,被害人董XX趁机从该房间窗户跳下摔伤,遂被周某群众发现并报警,案即告发。被告人周某、张某及韩X见状,带被害人岳某逃离现场。被害人董XX之伤情,经渭南市X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董XX之损伤系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被害人岳某、董XX的陈述,证人李某乙、康某、王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租赁合同,车辆行驶轨迹图,估价鉴定结论书及伤情鉴定书,同案犯唐X、韩X供述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与被告人张某多次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获取财物,竟伙同他人相互勾结,采用衣服蒙头、掐脖子等手段,将他人非法劫持至汽车上实施绑架行为,且在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根据法律规定应择一重罪予以惩罚。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张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故对二被告人依法可酌情轻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武竹丽

人民陪审员董石川

人民陪审员李某乙

二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田珍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某、救某物资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故意杀人、强某、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九条关于抢劫罪与相似发罪的界限

………………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事实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伤、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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