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48岁。
委托代理人首炎明,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47岁。
委托代理人高建平,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童永春,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曹庚雄
审判员宋平安
审判员李小红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