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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资民一初字第384号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48岁。

委托代理人首炎明,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47岁。

委托代理人高建平,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童永春,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曹庚雄

审判员宋平安

审判员李小红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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