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丁(又名程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钟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原告陈某丁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丁及被告钟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丁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婚后性格不合,难以共同生活,现原、被告已分居生活多年,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钟某辨称:原告所诉属实,双方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1987年1月1日在醴陵市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造成夫妻难以在一起共同生活,俩人已分居生活多年,原告一直在娘家生活。2011年11月22日,原告陈某丁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钟某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陈某丁与被告钟某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何成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