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薛某,男。
被告吴某,男。
被告李某乙,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吴某、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2年3月13日以原告薛某与被告吴某、李某乙已协商处理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薛某负担。
审判员邓某学
二O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谭宁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