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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民一初字第7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吴某、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薛某,男。

被告吴某,男。

被告李某乙,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吴某、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2年3月13日以原告薛某与被告吴某、李某乙已协商处理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薛某负担。

审判员邓某学

二O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谭宁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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