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有限责任公司宁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有限责任公司宁远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某,行长。

被执行人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X镇X村X组。

被执行人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X镇X村X组。

被执行人唐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X镇X村X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有限责任公司宁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划拔被执行人唐某乙存款25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己达成和解协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宁远县公证处(2011)宁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火旺

审判员黄德喜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欧如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