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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与黄某、朱某抵押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魏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黄某,男,51岁。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朱某,女,53岁。

申请再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长沙县支行)因与被申请人黄某、朱某抵押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农行长沙县支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邬文生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曾丰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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