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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文奇,河南地(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峰,大沧海(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李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0)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文奇,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0)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陈新友

审判员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李某春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李某春(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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