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甲,女,59岁。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曾用名胡X,男,34岁。现押于汉寿县看守所。
原审原告胡某乙,男,52岁。
原审原告胡某乙,男,60岁。
法定继承人孙家珍,女,84岁,系胡某乙之母。
法定继承人胡某甲,男,41岁,系胡某乙之子。
法定继承人胡某甲,女,35岁,系胡某乙之女。
以上四位法定继承人共同诉讼代理人胡某乙。
申诉人胡某甲与被申诉人张某(原名胡X平)、原审原告胡某乙、胡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7日作出(2002)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胡某甲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为由,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查,现已复查完毕。
本院经复查认为,申诉人胡某甲所提申诉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院长邬文生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曾丰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