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X。
被执行人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彭某申请执行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标的款60000元。被执行人邝某于2012年5月29日将全部标的款给付,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2)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登福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