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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民族XXX请求执行韩城市XX购物广场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韩城市民族XXX。

法定代表人丁XX,男,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XX,男,系该局干部。(特别授权)

被申请执行人韩城市XX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郝XX,男,系该广场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韩城市民族XXX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其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的韩民宗罚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城市民族XXX与被申请执行人韩城市XX购物广场达成和解协议,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韩城市民族XXX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请求,请求撤销其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韩行执字第X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师XX

审判员薛XX

审判员师XX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薛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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