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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志力,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国建,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力,被上诉人刘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乙、何国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毛富中

审判员胡永平

审判员刘某

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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