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志力,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国建,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力,被上诉人刘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乙、何国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毛富中
审判员胡永平
审判员刘某
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