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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乙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申请人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申请人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法定代理人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系申请人之祖母。

申请人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乙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乙申请称,被申请人许某某于2006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请求法院宣告许某某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被申请人许某某系申请人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乙之母。被申请人许某某于2006年11月离家出走,从此音讯全无,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2年1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许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3个月,现公告期限届满,许某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许某某于2006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达五年之久,申请人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乙申请宣告许某某失踪,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许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劲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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