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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XX置业有限公司与屈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郴州XX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卫民,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屈XX

委托代理人廖强新,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XX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屈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XX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XX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XX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05元减半后收取953元,由原告郴州XX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黎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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