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被告王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系陕西省丹凤县X乡农民,现租住于韩城市X镇。
原告郑某诉被告王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被告王XX于2011年11月18日雇佣郑某从事打地板、粉刷等工作,工程完工后拖欠原告劳动报酬3612元至今仅清付400元,下欠3212元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清付剩余款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XX于2012年3月3日之前付给原告郑某人民币1000元,2012年3月27日之前付给原告郑某人民币2212元。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程XX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田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