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中专文化,陕西省大荔县人,现住(略),农民。
被告王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韩城市X街道办事处,农民。
本院于2012年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牛某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同居生活,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XX,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2月17日在韩城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感情日渐不睦。另查,原、被告婚后无某同财产、无某、无某权及债务。原告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感和好无某,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牛某与被告王XX自愿离婚。
二、男孩王XX由被告王XX抚养,原告牛某每月付给被告王XX孩子抚养费2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为止。
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高X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