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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诉颜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判某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株洲某某培训中心教师,住(略)。

被告颜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株洲某某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工程师,住(略)。

原告周某诉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某吴登高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2年6月25日、2012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颜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登记结婚。结婚后,被告脾气相当暴躁、百般挑剔、恶言相向,致使夫妻感情反复出现危机。2007年8月,生育儿子颜某某后,被告经常参与赌博,经多次苦苦相劝,仍劣性不改,对家庭和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原、被告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某、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子(颜某某)由原告抚养;4,案件受理由双方分担。

被告颜某辩称:1、原、被告均没有在外面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双方都没有第三者;2、双方结婚后偶有争吵,但双方都没有家庭暴力的情况;3、被告偶尔打麻将,且打的金额较小,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赌博行为。被告向原告保证以后都不再打麻将;4、对于原告所说的被告脾气相当坏,这可能与个人的主观感受有关。被告平时说话声音比较大,向原告大声说话时让原告误以为被告在大声吼。同时也与被告所患心脏病有关。被告向原告保证以后都不对原告发脾气;5、需要说明的有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田心住房。婚生子颜某某平时都是由被告带,且原告由于平时要上门教课,晚上及周某均无空照顾小孩。综上,请法官看在原、被告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双方的小孩年龄还小,且被告也有改过的决心和行动的情况下,不准予双方离婚。

原告周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明各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证据2、婚姻登记申请书一份,欲证明原、被告于2002年2月12日登记结婚;

证据3、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某某经济适用住房认购协议书、车库(杂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GF—2000—01××商品房买卖合同各一份,欲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被告颜某为支持自己的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颜某2010年度薪酬福利及培训情况一份,欲证明被告有能力抚养小孩。

对于原告周某提交的证据三组证据被告颜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颜某提交的证据一份原告周某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02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颜某某。原、被告双方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一般。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在处理家庭矛盾、夫妻矛盾、教育小孩等方面方式较为简单,有时语言较为粗暴,以至引起原告不满,加之,被告对原告关心不够,有时在外打牌次数较多,使原告对于婚姻产生失望情绪。2012年4月底,小孩生病,被告在外应酬很晚才回家,原告深感失望,于2012年5月起与被告分居至今,后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鉴于自己没有不忠实于对方的行为,亦未殴打过原告,通过本次诉讼已经认识到自己对于处理夫妻关系、教育小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愿意积极改变自身,修复夫妻感情,请求原告再给予其机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添置了房产、轿车等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因家庭琐事双方逐渐产生隔阂。从原、被告双方的生活情感经历及现有生活状态来看,原、被告双方之间之所以出现隔阂,主要是被告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方式简单,对妻子关心不够,且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所致,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在面对隔阂与矛盾时,以家庭为重,彼此加强交流与沟通,互相体谅、相互包容,多一点关怀多一点理解,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希望。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某如下:

不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颜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798元,由原告周某与被告颜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某,可在本判某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某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市X区支行交通分理处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账号:18-(略)。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某吴登高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虹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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