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xx,男。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郭xx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案件款2643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确认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赵军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冯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