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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巨某某。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我与被告均系再婚,2011年4月19日在周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5月1日举行了结婚仪式,由于是再婚,双方了解不够,婚后才发现我与被告性格不和,被告不尽责任,我病了他也不理睬,婚后不久,双方为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双方协某离婚,2012年4月5日,被告在离婚协某上签了字,但不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现双方根本无法在维持下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儿子强森归我抚养,抚养费我自己承担,我的陪嫁物归我所有。

被告杨某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均系再婚,我很珍惜这次婚姻,结婚之后我二人感情很好,我俩对原告带来的孩子也都很关心,虽因小事与原告由摩擦,但我俩的感情并未破裂。原告提到的我在离婚协某上签字,因为我每天晚上开沙石车,第二天非常疲劳,原告缠着我,不让我休息,拿着自己在一小块纸写好的,所谓的协某让我签字,这是违背我的真实意愿的,该协某应该无效,我不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也说明我不想和原告离婚。总之,我与原告感情好着呢,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4月19日在周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5月1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双方无子女,原告与前夫所生男孩强森与原、被告共同生活。2012年4月5日,被告在原告写好的协某上签名,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原告称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当庭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结婚证复印件、协某、身份证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应当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双方应共同珍惜婚后彼此建立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之间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声称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当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甲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马轩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吕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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