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X镇广兴北物流代理公司,地址佛山市X镇X路龙威家具材料城E6座首层12-X号。
法定代表人荀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住(略),系该公司业务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梁某,男,40岁,汉族,广东省阳江市X镇X路经典家私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X镇广兴北物流代理公司与被告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X镇广兴北物流代理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X镇广兴北物流代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X镇广兴北物流代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1252元,由原告佛山市X镇广兴北物流代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东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邝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