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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市X镇广兴北物流代理公司与被告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佛山市X镇广兴北物流代理公司,地址佛山市X镇X路龙威家具材料城E6座首层12-X号。

法定代表人荀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住(略),系该公司业务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梁某,男,40岁,汉族,广东省阳江市X镇X路经典家私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X镇广兴北物流代理公司与被告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X镇广兴北物流代理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X镇广兴北物流代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X镇广兴北物流代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1252元,由原告佛山市X镇广兴北物流代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东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邝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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