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强某。
原告徐某诉被告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强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8月14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强X。被告没有责任心,长期外出不归,也不管家里的老人和孩子。2007年腊月27日晚,被告因家庭琐事和我发生矛盾,对我和孩子进行殴打。2009年被告曾提出和我离婚,将离婚协议写好后让我签字,我没有同意,被告于2011年8月份外出至今未归。综上所述,我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孩子强X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夫妻共同财产每人一半;被告所欠个人债务由被告偿还。
被告强某未出庭亦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8月14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强X,现随被告之父生活。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矛盾逐渐激化,后被告常外出不归,双方聚少离多。被告于2011年8月份离家外出至今未归。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后感情一般,近年来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双方聚少离多,被告常外出不归,对家庭付出较少,被告于2011年8月份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原、被告双方自此互不联系。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查清,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案不作处理,婚生男孩强X暂由原告徐某抚养,抚养费暂由原告徐某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强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强X暂由原告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徐某承担;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答远利
代理审判员张海朝
人民陪审员苗润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