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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任某。

被执行人李某乙。

本院在执行任某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乙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6530元,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9)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李某乙已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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