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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铁路装卸机械综合厂与衡阳中钢衡重铸锻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衡阳铁路装卸机械综合工厂。

住所地:衡阳市X区嘉树里X号。

法定代表人:凌某,厂长。

被申请人:衡阳中钢衡重铸锻有限公司。

住所地:衡阳市X区冶金机械总厂内。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申请人衡阳铁路装卸机械综合工厂与被执行人衡阳中钢衡重铸锻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衡阳中钢衡重铸锻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衡阳中钢衡重铸锻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衡阳中钢衡重铸锻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14916.8元。

审判长唐玉林

审判员杨海雁

审判员黄强中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邓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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