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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泾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董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孙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英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7月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董某,现在泾县稼祥中学读书。婚初夫妻感情一般。由于被告好赌,双方经常为此争吵。原告起初考虑孩子小,不忍心离婚,勉强与被告共同生活。但是被告不听原告及家人多次劝说,仍然赌博,屡教不改。现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所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董某辩称:双方感情上没有分歧,而且感情还是挺好的。2000年是有点赌博,输钱也输了点,但就几千元。后来写了保证书给原告,就一直没有赌博了。这次借钱不是为了赌博,是买股票投资失败了。但是没有和原告讲,因为投资失败了,没什么好说的,经济上欠钱,努力去还,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8年7月6日登记结婚。1999年2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董某,现在泾县稼祥中学读七年级。2000年,被告赌博输了钱。被告写了保证书给原告后未再赌博。2011年下半年,被告未与原告商量向原告亲戚借款23000元。原告知道后认为被告又去赌博将钱输光,遂于2012年2月1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某、结婚证,被告提供的身份证,经庭审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姻基础较好。被告赌博,确实伤害了夫妻感情。本院对被告的赌博行为予以批评教育。但是原告认为被告赌博屡教不改,依据尚且不足。被告未与原告商量向原告亲戚借款23000元且去向不明,也影响了夫妻感情,但还尚未达到完全破裂得程度。今后希望被告珍惜现有的婚姻家庭,改正自己的缺点,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夫妻和好尚有可能。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董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英莲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俞文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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