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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彭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保靖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X镇X村X号,身份证号码:(略)。

上诉人侯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彭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前由保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1)保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侯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后认为,原告承包的“官子岩”(地名)荒山,下至界限为“冲里头”表述不明确,导致该地与他人存在争议,且该地段地形地貌已被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需人民政府确权,明确具体界限,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侯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起诉。侯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保靖县人民法院(2011)保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继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承包的“官子岩”(地名)荒山,下至界限为“冲里头”表述不明确,导致该地与他人存在争议,且该地段地形地貌已被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需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确权,明确具体界限,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侯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林

审判员梁子华

审判员石俊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孙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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