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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不服不予受理裁定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上诉人宋某不服永顺县人民法院(2011)永立裁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宋某称: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该受理,请求撤销永顺县人民法院(2011)永立裁字第X号民事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宋某的诉求是要求法院解决其与永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劳动关系,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决“四险一金”等问题,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永顺县法院裁定对宋某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林

审判员梁子华

审判员石俊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孙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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