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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案(立)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时间:2012年5月30日

地点:株洲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审判员:徐定生

书记员:陈璧君

原告:马某

被告:胡某。

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诉被告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和好;

二、夫妻双方应互相信任,互相体贴,互相交流、沟通;

三、双方共同承担家庭责任,教育好子女;

四、在家庭中,有事要共同商量,经济民主,要精打细算;

五、如不能继续维持,双方任何一方仍有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定生

2012年5月30日

书记员:陈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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