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系唐某妻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某乙与被执行人唐某、王某赡养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永中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唐某、王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唐某、王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某、王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云
审判员张华
审判员全宏伟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徐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