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
被告钟某。
本院于2012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6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亦没有共同财产。被告钟某因吸毒被拘禁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09年7月分居至今,原告为此起诉来院。
本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某与被告钟某离婚;
二、双方日常生活用品各归其本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龙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崔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