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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甲与曹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白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X乡X村

委托代理人白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原告之子

被告曹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干部,住靖边县X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甲与被告曹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马晓宏

审判员尹明良

审判员贺秉政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胡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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