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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诉黄某丁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系原告父亲,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阮继苹,仙游县148法律服务所(略),一般代理。

被告黄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戊,系被告父亲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林建华,福建朗天(略)事务所(略),一般代理。

原告王某乙与被告黄某丁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5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王某茗,于2006年8月3日以63万元购买位于厦门市思明区X路X号X室商品房一套,现由于原、被告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共有财产商品房一套平分。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极好,恩爱有加,只是因被告不幸遭遇车祸而瘫痪,原告才逐渐变心,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恋爱后于2005年5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感情好,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王某茗,于2006年8月3日购买位于厦门市思明区X路X号X室商品房一套。2007年9月6日,被告不幸遭遇车祸而瘫痪,原告也有关爱护理。2008年10月间,被告回到娘家疗养,原告也有回来探望,但夫妻间感情逐渐产生隔阂而导致纠纷。为此,原告于2010年6月4日向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在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康复过程中提出离婚,是错误的、不人道行为,表示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后经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好,并已生育一女,该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不幸遭遇车祸造成瘫痪后,引发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双方只要珍惜感情、互相关心,是能够维护好夫妻关系;目前,原告应关怀照顾被告,促使被告更好地治疗康复,双方不存在法定离婚的情形,所以,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乙与被告黄某丁离婚。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一千二百四十五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林国概

人民陪审员陈益平

人民陪审员卢实平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林淑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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