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
被告杜XX。
原告方某与被告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被告杜XX于2011年7月3日、2011年7月11日、2011年7月17日分别向原告方某借款20000元、40000元、100000元,并分别打下了借据。因原告方某多次催要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杜XX偿还160000元借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某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杜XX借方某160000元,于2012年6月8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12年12月8日前偿还60000元。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杜XX承担。
双方某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某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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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周飞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高雄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