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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王某、姜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王某、姜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2012)宁法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2)宁法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则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波

审判员杨增胜

审判员裴依成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江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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