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天水市鑫天源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逯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执行天水市鑫天源实业有限公司与逯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打工,去向不明,无某、无某、无某行存款,亦无某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秦墩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季靖生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