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女。
被告张某,男。
本院于2012年2月7日受理了原告谢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原告退还订婚彩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腊月双方订婚。原告张某给付被告谢某彩礼现金12800元、金手链1条、金项链1条、金戒指2枚,同日被告按照习俗给原告打发了现金1280元。原、被告于2010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小孩。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谢某退还被告张某金项链1条,金戒指2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高勇
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袁文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