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申请人曾某要求宣告曾某翠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曾某诉称,申请人之女儿曾某翠于2009年5月失踪,已满二年,根据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曾某翠为失踪人。
经查,曾某翠,女,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系申请人的女儿。于2009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2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曾某翠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曾某翠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曾某翠已下落不明二年,经申请人曾某申请,可以宣告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曾某翠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胡建国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