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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X区金色干线网络会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某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X区××。

法定代表人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俊锋,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上诉,进行和解、调解,收取赔偿款,进行执行和解,接收执行款、物等。

委托代理人周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原某公司法务人员,住(略),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上诉,进行和解、调解,收取赔偿款,进行执行和解,接收执行款、物等。

被告株洲市X区金色干线网络会所(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

代表人周某丁,该企业投资人。

原某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成功公司)与被告株洲市X区金色干线网络会所(以下简称金色干线网络会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某宁波成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俊锋、周某丙,被告金色干线网络会所代表人周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某宁波成功公司诉称:该公司经权利人的独家授权取得电影《叶问》、《一年到头》、《爱情呼叫转移2爱情左右》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0年6月,原某宁波成功公司发某被告金色干线网络会所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吧向不特定用户提供上述影片的点播服务。原某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原某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支付原某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31000元。

被告金色干线网络会所辩称:被告的确播放了上述作品,但其并未自行下载,而是通过购买了金种子影视播放平台,由该影视播放平台提供的上述影片;从2011年6月起已经停止播放上述影片;原某主张的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

原某宁波成功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电影作品《一年到头》正版影牒、电审故字[2007]第X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各一份。

证据二、(2008)浙甬天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

证据三、(2008)浙甬天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

证据四、(2008)浙甬天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

证据五、(2008)浙甬天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

证据一至证据五拟证明原某宁波成功公司经过转授权取得电影作品《一年到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证据六、电影《爱情呼叫转移2爱情左右》正版影牒、(2009)浙甬天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内容系经北京方正公证处公证证明与原某相符的电审数字[2008]第X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2009)浙甬天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内容系《情况说明》一份)。

证据七、(2009)浙甬天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内容系经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证明与原某相符的《授权书》一份。

证据八、(2009)浙甬天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内容系经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证明与原某相符的《授权书》一份。

证据九、(2009)浙甬天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

证据十、(2009)浙甬天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内容系经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证明与原某相符的《授权书》一份。

证据十一、(2009)浙甬天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

证据十二、(2009)浙甬天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

证据六至证据十二拟证明原某宁波成功公司经过转授权取得电影作品《爱情呼叫转移2爱情左右》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证据十三、电影《叶问》正版影牒、电审故字[2008]第X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各一份。

证据十四、(2009)浙甬天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

证据十五、(2009)浙甬天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

证据十六、(2009)浙甬天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

证据十七、(2009)浙甬天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

证据十八、(2009)浙甬天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

证据十九、(2010)浙甬天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

证据十三至证据十九拟证明原某宁波成功公司经过转授权取得电影《叶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证据二十、(2010)株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金色干线网络会所实施了侵害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证据二十一、委托代理协议。拟证明原某宁波成功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原某宁波成功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告金色干线网络会所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金色干线网络会所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电影作品《爱情呼叫转移2爱情左右》于2008年底在国内外发某,片长113分钟,其著作权人为北京派格太合互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上海电影集团公司上海电影制片厂、新某、(北京)神州电视有限公司、北京综艺星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08年11月,原某宁波成功公司通过转授权取得该电影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2008年12月10日至2013年12月9日。电影《叶问》于2008年底在国内外发某,片长109分钟,著作权人为(北京)时代今典传媒有限公司、(香港)东方电影发某有限公司,北京新某联影业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华锐电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11月,原某宁波成功公司通过转授权取得该电影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2008年12月13日至2014年1月15日。电影作品《一年到头》于2007年底在国内外发某,其著作权人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与北京众道电影发某有限公司。2008年2月,原某宁波成功公司通过转授权取得该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为3年,其中2008年2月1日到2010年1月31日为独家权利,2010年2月1日到2011年1月31日为非独家权利。

2010年6月12日,原某宁波成功公司发某,被告金色干线网络会所未经许可,在其局域网中提供电影《爱情呼叫转移2爱情左右》、《叶问》、《一年到头》给网吧用户点播观看,上述过程经株洲市国信公证处公证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原某宁波成功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电影作品《一年到头》、《爱情呼叫转移2爱情左右》、《叶问》的电影片发某许可证以及授权书,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原某宁波成功公司基于转授权,享有电影作品《爱情呼叫转移2爱情左右》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自2008年12月10日至2013年12月9日)、电影作品《叶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自2008年12月13日至2014年1月15日)、电影作品《一年到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自2010年2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为非独家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金色干线网络会所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在其经营的网吧局域网上向不特定公众提供电影作品《爱情呼叫转移2爱情左右》、《叶问》的在线点播服务,其行为侵犯了原某宁波成功公司独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株洲市国信公证处依据原某宁波成功公司申请保全证据时,原某宁波成功公司对电影作品《一年到头》并不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权利属于非专有许可使用权性质,因此依法不享有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权利。故对原某宁波成功公司对电影作品《一年到头》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金色干线网络会所辩称涉案影视作品是从相关影视作品提供者处合法取得,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的具体赔偿数额,由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本院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某、发某时间、被告金色干线网络会所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情节以及原某宁波成功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株洲市X区金色干线网络会所立即停止侵害原某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对电影作品《爱情呼叫转移2爱情左右》、《叶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二、被告株洲市X区金色干线网络会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某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8000元;

本案受理费575元(原某已预交),由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负担275元,被告株洲市X区金色干线网络会所负担300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或上诉又撤回的,本判决发某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本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刘蕾

审判员唐某平

审判员邹梅元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夏娜

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某、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某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某、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某、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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