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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金盘饮料公司与海南金沙广告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01-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海中法经终字第8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海中法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金盘饮料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盘工业开发区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某某,女,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该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金沙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中新花园AX室。

法定代表人梁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林,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口金盘饮料公司(以下简称金盘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海南金沙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0)新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章某某、冯某某,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梁某、委托代理人朱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2000年3月14日,金盘公司与金沙公司签订一份《“110报警须知”广告合同书》,约定金盘公司将“110报警须知”公益广告牌交金沙公司制作,数量共计400块,总价值(略)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人民币(略)元,余款待广告牌全部制作完成并经金盘公司验收后(安装之前)付清。合同并约定,广告样牌的制作应经金盘公司审定同意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全部制作完成后,金沙公司应在30天内安装到金盘公司指定的区域。合同签订后,金盘公司于同年4月21日依约支付金沙公司人民币(略)元。金沙公司依约制作了广告牌样牌,并经金盘公司营销部经理颜滨、主管陈某(现均已离职)签字认可。为此,金沙公司依样牌制作了400块广告牌后,双方由于余款支付问题产生了纷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金盘公司与被上诉人金沙公司经协商同意,金盘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支付金沙公司人民币(略)元(含金沙公司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290元);

二、被上诉人金沙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已制作的400块广告牌按《“110报警须知”广告合同书》的约定安装完毕。若有违约,则按该合同第五条第(1)项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其他双方无异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宏壮

审判员张玉萍

审判员林宁波

二ΟΟ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钟文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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