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舒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执行人高某,男,48岁,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白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本院在执行舒某与高某、白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秦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0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1)天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1年10月22日前自觉履行(2011)秦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到期后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高某银行无存款,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2年2月13日将被执行人高某决定拘留15日,2012年3月6日被执行人高某母亲白某萄向我院交来2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剩余赔偿费及拘留费计2581元,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秦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剩余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胜利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巴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