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xx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沅江市xx纸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xx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沅江市xx纸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xx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2)沅民二初字第109-X号驳回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日以已与被上诉人沅江市xx纸业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xx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xx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伟
审判员徐高龙
审判员郭柏奎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彭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