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建国适用简易程序,书记员李某艳担任记录,于2012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仅一个月之后便同居生活,于2002年2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2年农历12月7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双方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吵闹,2009年春节原告一人回娘家过年夫妻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提出与被告李某离婚,被告李某同意,依法准予离婚。
二、婚生小孩李某由被告李某抚养成年,由原告王某付给被告李某小孩抚养费一万元。限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建国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