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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邱某与唐某丙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武汉市X区X村X号,系死者邱某维之妻。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死者邱某维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唐某丙,又名唐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胡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戴业松,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胡某庚,又名胡X,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又名肖X,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系胡某庚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胡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彭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癸,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某某,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孟某,又名孟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顺支公司。

负责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兴平,永顺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申请再审人黄某、邱某因与被申请人唐某丙等19人、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顺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永顺县人民法院(2008)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某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黄某、邱某于2012年5月5日提出撤回再审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黄某、邱某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黄某、邱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发林

代理审判员卓凤霞

代理审判员李华华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孙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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