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某甲。
被上诉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李某。
上诉人张某甲诉被上诉人张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上诉人张某甲不服沛县人民法院(2010)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为895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