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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诉被上诉人张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某甲。

被上诉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李某。

上诉人张某甲诉被上诉人张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上诉人张某甲不服沛县人民法院(2010)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为895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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