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花垣县人民医院医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洪学智,湖南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西州中医院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毅,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杨某因与被申请人唐某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州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1)湘高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
2008年8月,田承玲通过被告唐某乙介绍认识原告杨某后,于8月2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田承玲在借款当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写明“还款时间10月份,月利息3分”,被告唐某乙在《借据》上签署了“担保人唐某乙”字样。借款期限届满后,田承玲没有向原告还款,且与原告失去联系。2010年5月24日杨某诉至吉首市人民法院本院,要求唐某乙偿还本金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二00八年八月因田承玲所借、由唐某乙担保的十万元借款,由唐某乙于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当庭支付杨某五万元人民币。唐某乙与杨某的借款担保关系解除。双方所诉纠纷就此解决,双方此后不再为此发生诉讼。
二、对田承玲所欠杨某借款十万元,唐某乙偿付五万元后对田承玲享有同等数额借款本息(指还款后)的追索权,其合法追索权受法律保护。
三、对田承玲所欠十万元借款本息,杨某享有本金五万元及其利息(含唐某乙还款之前的利息)的追索权,其合法追索权受法律保护。
四、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450元,双方各自所交各自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军
审判员张建英
代理审判员曾瑞
二O一二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何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