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XX,女。
委托代理人苏XX,女,系张XX之女。
被执行人田XX,男。
2012年4月26日张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城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要求恢复执行田XX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给田XX发出(2012)城恢执字第X号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田XX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40712.69元。在此之前通过做工作,田XX已支付案件款1.6万元表示再无能力履行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本院曾于2011年6月16日报请城固县人民政府实施司法救助,城固县人民政府给予张XX困难救助金1.24万元,申请人及其子女表示对余款放弃,保证息诉罢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06)城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条金钱给付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成岗
审判员:孟勇
审判员:罗炅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