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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申请执行田XX伤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XX,女。

委托代理人苏XX,女,系张XX之女。

被执行人田XX,男。

2012年4月26日张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城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要求恢复执行田XX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给田XX发出(2012)城恢执字第X号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田XX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40712.69元。在此之前通过做工作,田XX已支付案件款1.6万元表示再无能力履行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本院曾于2011年6月16日报请城固县人民政府实施司法救助,城固县人民政府给予张XX困难救助金1.24万元,申请人及其子女表示对余款放弃,保证息诉罢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06)城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条金钱给付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成岗

审判员:孟勇

审判员:罗炅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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