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XX,男。
被执行人王X,男。
本院依据(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吴XX与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X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于2012年4月17日依法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王X在汉中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的工程款收入10万元。经审查,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王X应于2012年元月31日前偿还给吴XX借款10万元,剩余14万元在2012年5月31日前给付。本次立案执行标的为10万元,因其他案件当事人对本案所扣划的10万元工程款有异议,经本院研究决定,由申请执行人吴XX先行领取扣划的被执行人王X工程款收入5万元,下余5万元暂不支付,待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炅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陈文彬
二0一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