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

本院于2012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彭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诉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经常赌博,置家庭老少不顾,没有尽到做丈夫应有的职责。加之夫妻双方性格不合,原告多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现已分居两年以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请求离婚,并且要求抚养原、被告婚生子陈某鑫,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陈某辩称,同意与原告何某离婚,婚生子陈某鑫由他自己决定跟谁一起生活。

经审查,原、被告于1996年在祁阳县祁山水泥厂打工相识的,1997年1月31日在祁阳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陈某鑫。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导致夫妻双方时常发生争吵,原告多次到法院起诉离婚。现原、被告已分居两年以上,夫妻关系已完全破裂,婚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位于祁阳县X组的两层楼房一栋,无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陈某鑫归由被告陈某直接抚养;

三、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位于祁阳县X组的两层楼房归被告陈某所有;

四、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内容,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彭妍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桂冠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